(2015)浙台执民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37561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26222336.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