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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志新与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新,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924号原告:王志新。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西四巷4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新与被告新疆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苗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