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7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封志林与普跃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志林,普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7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封志林,男,1964年12月23日生,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普跃平,男,1974年9月8日生,住云南省新平县。关于封志林与普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云04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普跃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封志林借款10000元。因普跃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封志林于2016年8月9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普跃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普跃平于2016年11月起每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封志林借款500元,直至10000元借款全部履行完毕为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7执2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文勇审判员 孙德玉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永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