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胜来与钟国君、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来,钟国君,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064号之一原告:杨胜来,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国君,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畲族。被告:林军,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胜来与被告钟国君、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胜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来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杨胜来负担。审 判 长 陈家锋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