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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民初10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胜来与钟国君、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来,钟国君,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1064号之一原告:杨胜来,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钟国君,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畲族。被告:林军,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胜来与被告钟国君、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杨胜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依法行使其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来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杨胜来负担。审 判 长  陈家锋人民陪审员  曾齐文人民陪审员  郑乃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芬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