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终7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尹少辉与徐广雄、陈绍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广雄,尹少辉,陈绍显,康玉环,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广雄,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少辉,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原审被告:陈绍显,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康玉环,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工业区兴业路2号之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082165-9。法定代表人:徐广雄。上诉人徐广雄因与被上诉人尹少辉及原审被告陈绍显、康玉环、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时,一并向本院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广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硕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