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3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爱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3民初1846号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法定代表人:汪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云鹭,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赵爱军,男,住址康平县。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康平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