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583号
原告:赵小辉,农民。
被告:柯福猛,农民。
被告:陈真珠,农民,系被告柯福猛之妻。
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真珠。三被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系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原告赵小辉与被告柯福猛、陈真珠、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周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辉、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小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所欠货款465,53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向被告多次供应输送带及其配件。至2015年12月20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65,539元。原告提供了2015年02月15日和2015年12月20日的欠据各一张。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偿还原告货款。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拒不偿还。三被告辩称,该买卖行为属于公司行为,所欠货款应当由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赵小辉向被告柯福猛多次供应输送带及其配件。至2015年12月20日,被告柯福猛累计欠原告赵小辉货款465,539元。为此,原告赵小辉提供被告柯福猛书写的欠据两张:1、“今欠到保定顺巨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小辉货款叁拾叁万伍仟伍佰叁拾玖元¥335,539元,无任何争议,自欠款之日起30日内,不能归还者,逾期愿按月利率2.4%计息。债权人自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权日为被侵权知情日,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欠款人柯福猛,2015年2月15日”。2、“今欠到保定顺巨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小辉货款壹拾叁万元¥130,000元,无任何争议,自欠款之日起30日内,不能归还者,逾期愿按月利率2.4%计息。债权人自向人民法院请求维权日为被侵权知情日,并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欠款人柯福猛,2015年12月20日”。(二)2016年07月27日保定顺巨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实该笔欠款是原告赵小辉的个人行为,与保定顺巨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关。(三)被告柯福猛与被告陈真珠系夫妻关系。
被告柯福猛与被告陈真珠办理结婚证日期为2004年10月28日。(四)被告柯福猛、陈真珠与原告赵小辉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买卖输送带及其配件的送货单35张,其中2014年05月01日、2014年05月09日、2014年09月02日、2014年12月08日、2014年12月15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01月27日、2015年04月03日、2015年04月29日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为被告陈真珠,证实被告柯福猛的妻子被告陈真珠曾经参与经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小辉放弃对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的诉求;关于利息损失,原告赵小辉要求2015年02月15日所欠货款335,539元的利息自2015年03月15日开始计算至给付时止,2015年12月20日所欠货款13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01月20日开始计算至给付时止,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柯福猛、陈真珠提供民事反诉状一份,要求原告赵小辉赔偿因不当保全所造成的损失款90,000元。但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柯福猛、陈真珠没有缴纳反诉费用。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一份,证实本案的买卖行为是公司行为;对此原告不予认可。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柯福猛向原告赵小辉多次购买输送带及其配件,由此原告赵小辉与被告柯福猛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柯福猛所欠原告赵小辉的货款465,539元,原告提供了被告柯福猛书写的两张欠据为证,欠据中欠款人为被告柯福猛个人,而非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故该欠款依法应当由被告柯福猛偿还。因为不能及时偿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当由被告柯福猛负担。原告赵小辉关于利息损失“2015年02月15日所欠货款335,539元的利息自2015年03月15日开始计算至给付时止、2015年12月20日所欠货款13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01月20日开始计算至给付时止、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为被告柯福猛与被告陈真珠系夫妻关系,且原告赵小辉提供的部分送货单中证实被告陈真珠参与了经营,所以上述债务应当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真珠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柯福猛、陈真珠提出反诉请求,由于没有缴纳反诉费用,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的买卖行为是公司行为,没有证据,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柯福猛、陈真珠共同偿还原告赵小辉货款465,539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其中,2015年02月15日所欠货款335,539元的利息自2015年03月15日开始计算至给付时止,2015年12月20日所欠货款13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01月20日开始计算至给付时止,利率按照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厦门真珠机械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2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柯福猛、陈真珠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兰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