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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谭红文等18人与江门市东城皮草皮革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红文,江门市东城皮草皮革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谭红文等18人。被执行人:江门市东城皮草皮革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白沙天沙河桥侧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陈潮明。申请执行人谭红文等18人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东城皮草皮革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6)1330、1484-1485、1524-152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18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