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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马三峰与张晓冬、郜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峰,张晓冬,郜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XX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545号原告:马三峰,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晓冬,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郜腾,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唐扬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XX玉,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汉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三峰与被告张晓冬、郜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XX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三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三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