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5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喆与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南路70号。法定代表人:曾中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舜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喆,男,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谢瑞适,系孙喆姑父,195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尹文娇,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武汉一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朝辉审判员 李斌成审判员 安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舒 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