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3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周明海诉游利、七台河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海,游利,七台河华安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3民初961号原告周明海。被告游利。被告七台河华安保险公司。地址:七台河经典时代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海诉被告游利、七台河华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