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5271号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彤。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收取4443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房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行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