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财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原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原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524号申请人重庆原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银河路6号2栋2单元6-3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法定代表人聂书兵,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原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195558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5558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张兴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195558元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95558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张兴名下银行存款19555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陈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翻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