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罗正辉、喻雪芬与谢洪辉、王遇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辉,喻雪芬,谢洪辉,王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罗正辉。申请执行人喻雪芬。被执行人谢洪辉。被执行人王遇良。罗正辉、喻雪芬与谢洪辉、王遇良交通肇事罪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娄星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雪芬、罗正辉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星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晖审判员 谭周祥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