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郭娟与元福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娟,元福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442号原告:郭娟,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元福冬,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郭娟与被告元福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55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元福冬做鞋类生意,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元福冬将下好料的鞋面、鞋底等委托原告郭娟加工,原告为被告进行鞋面折边,包躺底等加工工作。2015年1月1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55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元福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郭娟加工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元福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