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泽与解耀刚、解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解耀刚,解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71号原告:王泽,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志,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系王泽之母。被告:解耀刚,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解晓飞,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王泽与解耀刚、解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泽撤回对解耀刚、解晓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泽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