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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泽与解耀刚、解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解耀刚,解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71号原告:王泽,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志,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系王泽之母。被告:解耀刚,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解晓飞,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王泽与解耀刚、解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泽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泽撤回对解耀刚、解晓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王泽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