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启应与杜成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启应,杜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高启应,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杜成利,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高启应与杜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高启应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并于2016年8月24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即由被执行人杜成利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启应借款7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4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以3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8月4日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10000元。因被执行人杜成利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杜成利名下有陕J206**长城牌机动车一辆,我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该车辆登记信息。后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杜���利在枣树湾社区有房产一处,房产号为2891,我院已冻结该房产登记信息,经我院查证该房产属于吴起县交通局过境路征迁范围,现正在征迁准备阶段,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我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杜成利所居住的社区及村委会多方查找,但均未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高启应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成利的具体下落及其它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高启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