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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杨万昆,袁贞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万昆,袁贞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字第133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78219-X。负责人岳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铁武,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万昆,男,侗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袁贞枝,女,侗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自动履行本案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10月18日庭审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撤回除关于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请求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主要诉讼请求,仅保留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的请求,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 建 卿人民陪审员 高   云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虹(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