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执民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胡叙鸿、徐向勇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叙鸿,徐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乐执民字第1992号申请执行人胡叙鸿被执行人徐向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002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向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向勇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向勇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向勇(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0#钞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