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根国凯利板业李贵彪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国,湖北凯利板业有限公司,李贵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1130号原告:张根国,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阳市人。被告:湖北凯利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总经理。第三人:李贵彪,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国与被告湖北凯利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贵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根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根国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刘 艾人民陪审员 龚 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天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