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艾洪举与毕建强、杨叶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洪举,毕建强,杨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艾洪举,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前艾庄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毕建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后艾庄村人,现在押枣强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杨叶平,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后艾村人,现住本村,系毕建强之妻。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民二初字第133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毕建强、杨叶平银行存款人民币92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