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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良玉与周长安、周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玉,周长安,周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184号申请执行人王良玉,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长安,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秋红,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良玉与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良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向申请执行人王良玉偿还借款6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后,向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至今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王良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贤平与被执行人周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融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念宝法与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融执字第188号】中已对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名下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长安、周秋红与(2015)××执字第××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9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连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