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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徐兴海与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海,赵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徐兴海,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被执行人赵利,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徐兴海申请执行赵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利应给付申请人案款40000.00元、诉讼费400.00元、共计4040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6.00元。在被执行人履行案款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随即,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赵利未按照协议履行或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徐兴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肖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朝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