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999号原告:杜某。被告: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