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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与廖佩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廖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地址鹿寨县建中西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8992017-X。负责人李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刚惠,男,该支行职工,住鹿寨县。被执行人廖佩强,男,1962年2月11日生,住鹿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申请执行廖佩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鹿寨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5832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廖佩强所有的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D区199号房屋一栋,拍卖所得款70568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按比例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5904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有才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荣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