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6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664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生,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云,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宋某,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