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锡华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锡华,北京橡胶十四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梁锡华,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橡胶十四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石雀胡同**号。法定代表人许炳富。梁锡华与北京橡胶十四厂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33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4441.38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橡胶十四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橡胶十四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锡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橡胶十四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337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王心悦代理审判员 贾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