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孙思安与胡纯林、邓新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安,胡纯林,邓新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思安,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胡纯林,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邓新妹,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纯林、邓新妹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思安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新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贰拾玖万陆仟肆佰柒拾捌元整(¥296478.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