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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再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公司与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再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衍宣。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法定代表人:凌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邓立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成都天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航天天盛通信网络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邛崃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川01民申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天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飞,被申请人天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仅依据天盛公司提交的证据,即认定天盛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并判决天檀公司向天盛公司支付工程款1776762.4元、违约金8500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将50万履约保证金纳入天盛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范围。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申请人天盛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天檀公司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再审审理中查明,邛崃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对天檀公司、天盛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同年9月19日作出(2016)0183民撤1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移送本院处理。尔后,本院组织三方调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调解。本院再审认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檀公司、航天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本案再审程序审理,经本院组织调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故本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桓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