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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丁连民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连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036号被执行人丁连民,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于,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2015年4月3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被告丁连民刑事涉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05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责令被告人丁连民退赔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赵海红三十二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丁连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054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李来旺执行员  胡福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