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与周赞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026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经营者易芬,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等权利。委托代理人张双意,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代为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等权利。被告周赞军,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与被告周赞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食安居冷冻食品批发行负担。审判员 杨海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有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