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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亮与被执行人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亮,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童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童亮与被执行人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制作(2015)宣民一初字第2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辉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亮于2016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辉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童亮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4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22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辉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且案件款都未能执行到位。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281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