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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李金庆与梁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庆,梁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719号原告:李金庆,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梁奎,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吕亮,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庆诉被告梁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庆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庆撤回对被告梁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金庆负担。审判员  梁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