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民初6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阮强强与郑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强强,郑培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790号原告:阮强强,男,汉族,1989年7月31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郑培君,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阮强强与被告郑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阮强强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