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拓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3054号原告:拓某,女,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邓某,男,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原告拓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拓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拓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拓某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畅鹏飞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