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朱其成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1947号起诉人朱其成。本院收到起诉人朱其成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于1977年9月15日受雇于广西大厦工程公司(其前身为博白县建筑工程公司)并订立有亦工亦农劳动协议,其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共11年,后因情势变更,公司未能安排其工作,但亦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保情形】“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其应享受社保待遇。起诉人向博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因此起诉广西大厦工程公司,请���:一、判决由广西大厦工程公司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用人单位应承担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部分款项;二、判决由广西大厦工程公司依法予以办理起诉人退休手续并完善领取养老金待遇。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职工养老保险征缴和退休手续的审查办理纠纷带有社会管理性质,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朱其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关光全审判员 赵佳东审判员 詹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荣先appo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