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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8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刘晓斌、尹曙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刘晓斌,尹曙红,武汉市中州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胡小勇,胡进,李汉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859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超、张鹏,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晓斌,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尹曙红,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商务一厅1138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斌,经理。被告冯贤桥,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胡小勇,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胡进,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严敏,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汉民,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刘晓斌、尹曙红、武汉市中州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胡小勇、胡进、李汉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晓斌、尹曙红、武汉市中州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胡小勇、胡进、李汉民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晓斌、尹曙红、武汉市中州物资有限公司、冯贤桥、胡小勇、胡进、李汉民名下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波人民陪审员  游红武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淑玲速 录 员  汪志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