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刘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吴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