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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刚与刘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刘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吴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玲勇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