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晓娟、黄九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娟,黄九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蜀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何晓娟,女,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黄九良,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蜀都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何跃,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晓娟、黄九良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5)金堂民初字第34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赔偿金71002.86元,承担执行费9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2016)川0121执1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