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钢与王从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钢,王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卢钢,男,1976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章,男,1963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卢钢与王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从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