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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钢与王从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钢,王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卢钢,男,1976年1月28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从章,男,1963年12月26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卢钢与王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从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