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祝英与温团蒸、陈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祝英,温团蒸,陈园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2586号原告:何祝英,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温团蒸(曾用名:温峰),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陈园英,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何祝英与被告温团蒸、陈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何祝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何祝英以其与温团蒸、陈园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祝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计3538元,由何祝英负担。审 判 员 谢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