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翁兆华与许上军、郑丽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兆华,许上军,郑丽花,兰志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610号原告:翁兆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上军,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丽花,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兰志君,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畲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兆华与被告许上军、郑丽花、兰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翁兆华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兰志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翁兆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兰志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兆华撤回对被告兰志君的起诉。审判员 刘忠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存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