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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6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雷燕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雷燕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6249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法定代表人:练均华。委托代理人:李燕喜,广东源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燕琴,女,汉族,1974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雷燕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诉称,2012年9月12日,被告因购买位于惠州合生上观国际观韵轩4座602房,与原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被告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依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违反协议,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被告在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日,被告签署了包括《收楼表格》在内的收楼资料,确认签收上述房屋。但自2012年12月起,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6年5月止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1781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不交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债权不受侵犯,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1178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协议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0.1%的标准收取,从发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7180.80元,共计18961.80元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容茂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