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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028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杜波涛、魏淑芹等与刘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波涛,魏淑芹,刘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0**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杜波涛,男,汉族,1957年5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委托代理人魏淑芹,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溪路东段**号楼*单元***号,系杜波涛之妻,身份号码2104041958********。申请执行人魏淑芹,女,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被执行人刘军伟,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现羁押于河北省仓南监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39号。申请执行人杜波涛、魏淑芹与被执行人刘军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大厂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军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波涛、魏淑芹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军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