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8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星洲橡塑有限公司与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星洲橡塑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8802号原告瑞安市星洲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920936033)。法定代表人蒋莉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周(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原告瑞安市星洲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徐伟偿付原告货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当庭裁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徐伟因生产经营所需陆续向原告购买EVA鞋材,期间亦有支付部分货款。2015年11月11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并由其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嗣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以内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瑞安市星洲橡塑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徐伟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