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熊小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9刑初82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小育(曾用名:熊浩),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高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九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3日被湖口县人民检察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小育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朝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小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小育于2012年4月份借用到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村委会担任民兵连长兼调解主任一职。2013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熊小育假借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村委会和湖口县金沙湾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名义并利用自己村干部的身份,以要给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村民安装自来水为由骗取该自然村每户村民1900元人民币自来水安装费,并承诺村民交钱后就立马给村民安装自来水,后熊小育在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一共骗取了27户村民钱款共计人民币50200元(其中有25户村民交了人民币1900元,陈某8交人民币1500元,陈菊喜交人民币1200元),熊小育在骗取27户村民自来水安装费之后便了无音讯。从2013年8月份之后,熊小育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坚山村村委会工作,后经多方联系均联系不上熊小育本人。案发后,被告人熊小育于2014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到案后分两次将骗取的50200元人民币的自来水安装费全部退还给陈仁吾自然村27户村民并取得村民的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熊小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小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小育到案后已主动将骗取的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小育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小育于2012年4月份借用到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村委会担任民兵连长兼调解主任一职。2013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熊小育假借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村委会和湖口县金沙湾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名义并利用自己村干部的身份,以要给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村民安装自来水为由骗取该自然村每户村民1900元人民币自来水安装费,并承诺村民交钱后就立马给村民安装自来水,后熊小育在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一共骗取了27户村民钱款共计人民币50200元(其中有25户村民交了人民币1900元,陈某8交人民币1500元,陈菊喜交人民币1200元),熊小育在骗取27户村民自来水安装费之后便了无音讯。从2013年8月份之后,熊小育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坚山村村委会工作,后经多方联系均联系不上熊小育本人。案发后,被告人熊小育于2014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到案后分两次将骗取的50200元人民币的自来水安装费全部退还给陈仁吾自然村27户村民并取得村民的谅解。另查明,经湖口县司法局调查,可以对被告人熊小育适用非监禁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熊小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5、6月份左右,被告人熊小育假借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并利用自己村干部的身份,在没有得到自来水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收取自来水安装费为由向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27户村民收取钱款共50200元人民币,其中25户村民是1900元人民币,2户村民分别是陈某8家收了1500元人民币、陈菊喜家收了1200元人民币。收取钱款之后,熊小育并没有为陈仁吾自然村安装自来水,而是将钱款用在其承包的武山修路的工程上面。2014年正月,熊小育独自前往浙江温州务工,换了两次电话号码,没有人能联系上他。熊小育投案自首后已将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27户村民自来水安装费50200元人民币全部退还给村民。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陈仁吾自然村村民陈某1接到村组长陈贤的电话称熊小育来村里收取自来水安装费,陈某1的老婆便在陈贤家里将1900元钱交给了熊小育。熊小育在陈仁吾自然村共收取了27户村民的自来水安装费,收取费用之后,一直没有帮陈仁吾自然村安装自来水。后陈仁吾自然村村民找村委会讨要说法时才得知熊小育借村委会的名义收取自来水安装费,村委会并不知情。3、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熊小育到陈某2家收取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费用收取之后却并未帮陈某2家安装自来水。4、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熊小育用坚山村村委会的名义到陈仁吾自然村村民陈某3家里收取1900元钱,称是帮村里安装自来水,陈仁吾自然村共有27户村民都交了钱。钱款收取之后,陈仁吾自然村并没有安装自来水,后村民到村委会讨要说法时才知道村委会并不知情。5、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熊浩以坚山村委会的名义向陈仁吾自然村村民陈某4收取1900元,称是自来水安装费,陈仁吾自然村共有27户村民交了钱,熊浩收取了自来水安装费之后却一直没有帮陈仁吾自然村安装自来水,并且也联系不上熊浩本人,后陈仁吾自然村村民到坚山村委会讨要说法时才知道村委会对收取自来水安装费的事情并不知情。6、被害人陈某5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熊浩以坚山村委会的名义到陈仁吾自然村村民陈某5家里收取自来水安装费,陈某5连同帮其二儿子陈陆兵一起交了3800元,陈仁吾村一共有27户村民交了自来水安装费。之后熊浩一直没有帮村民安装自来水,后村民到坚山村委会讨说法时才知道是熊浩借用村委会的名义收取的自来水安装费,坚山村委会对此不知情。7、被害人陈某6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浩以坚山村委会的名义到陈仁吾自然村村民陈某6家收取了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陈仁吾自然村共27户村民都交了自来水安装费。之后熊浩却一直没有帮陈仁吾自然村安装自来水,并且一直联系不上,陈仁吾自然村村民找到坚山村委会才知道是熊浩借用村委会的名义收取的费用,村委会并不知情。8、被害人陈某7的陈述证实,2013年5、6月份,陈某7在马影平价超市门口碰到熊浩,熊浩以村委会的名义让陈某7交自来水安装费,称由其统一收取,陈某7过了十几天后交了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给熊浩,陈仁吾自然村共27户村民都交了自来水安装费。之后熊浩并没有帮陈仁吾自然村安装自来水,也没有露面,后陈某7才知道是熊浩借着村委会的名义收取自来水安装费,村委会并不知情。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中秋节的晚上,熊浩以村委会的名义到李某1家收取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共有27户村民都交了自来水安装费。之后熊浩并没有帮村民安装自来水,向村里反映之后才知道没有安装自来水这回事。10、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底,熊浩以坚山村委会的名义向李某2家收取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李某2及其弟弟共交了38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并让熊浩开了发票,陈仁吾村共27户村民都交了自来水安装费。熊浩收取钱款之后并没有帮陈仁吾村安装自来水,而是失去了联系。之后李某2才知道熊浩是借用坚山村村委会名义向村民收取自来水安装费,是熊浩个人行为。11、被害人陈某8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熊浩到我家说收装自来水的费用,问我装自来水不,我说装,后来我老婆刘水荣就交给了熊浩1500元,并说剩下的400元等水装来了再交,熊浩也没说什么,收钱走了,收钱没有出具任何手续。12、被害人陈某9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熊浩以装自来水的名义来到我家收装自来水的钱,当时我就给了他1900元,也没有打条子,他说国家的政策这么好,怎么会骗你呢。熊浩收钱后,一直没有给我家装水,熊浩是我村村干部,坚山村熊家湾人,他收了钱之后我一直都没见过他。13、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小组组长陈贤的老婆到柯某家问柯某是否安装自来水,在柯某给了肯定的答复之后,第二天晚上7时许,熊浩就到柯某家收取了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柯某村里共有26户村民交了费用。费用收取之后,熊浩却没有帮村民安装自来水,也没有退还村民们交的安装自来水的费用。14、被害人陈某10的陈述证实,去年5月份的一天,熊浩以装自来水的名义到我家收费,我老公陈小勇就交给了1900元给熊浩,当时熊浩没有打条子。熊浩收钱后,一直没给我家装水,后熊浩一直无音讯,也没有和我们联系。15、被害人陈某11的陈述证实,去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婆刘银红从县城回家,当时吃午饭不久,我刚进门,熊浩就来我家,对我说要统一装自来水,要收装水费1900元,你湾里组长不在,我代收,并说好多人交了,我就交了1900元,交后我问他有什么手续,他说马上去水厂开发票,并叫我把水龙头的位置留好,他没给我出具任何手续。后来水一直没有装,熊浩本人也于去年过年时走了就没有露面。16、被害人陈某12的陈述证实,大概是在2013年6月份左右,熊浩来到我家说收装自来水的钱,叫我把钱交给他,并叫我支持他的工作,我就马上把1900元钱给了他,我也没有叫他打条子,他跟我说自来水公司马上要来装了,我就相信了他。熊浩收了钱之后,一直没有来给我家装自来水。17、被害人陈某13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熊浩打电话给我,问我在什么地方,我就说我在钟山小区玩,他叫我把自来水安装费的钱交一下,我就把1900元给了他,他当时也没有打条子,我就问他什么时候来装,他说马上要来装,给了钱之后,他就马上走了。18、被害人陈某14的陈述证实,2013年7月份左右,熊浩到我家,跟我爸爸陈菊喜说叫他把自来水安装费交一下,当时我爸爸身上没有1900元,就交了1200元,并且跟他说余下的700元等自来水装好了再给他,就这样熊浩收了1200元就走了。熊浩收了钱之后,我家的自来水一直没有装,我也没有找过他,大概过了一年之后,我家就重新交了2000元给自来水公司,现在我家的自来水已经装好了。19、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大约2013年6月份左右,熊浩和我湾里的组长陈贤来到我家,叫我把自来水安装费的钱交一下,当时我老公陈大湖(音)把1900元给了熊浩,我也没有叫他打条子,交了钱之后,熊浩就说自来水公司马上来装,说完之后他就走了。我家的二儿子陈细喜(音)和小儿子陈小军(音)还交了钱给熊浩。20、被害人陈某15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熊浩来到我家叫我家人把自来水的钱交下,当时我妈妈(徐喜妹)拿1900元钱给了熊浩,当时熊浩还开了手续,就说自来水公司马上来装,之后他就走了。熊浩收了钱之后,一直没有来装。21、被害人陈某16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熊浩代表村里去我家收关于装自来水的钱,我就直接给了1900元,我没有问太多,他拿完钱就走了,我之后就住在县城,一直没问装自来水的事,去年下半年12月,村里人跟我说熊浩不见了,失踪了,自来水一直没装,到目前为止也没装。22、被害人陈某17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浩到我家来说装自来水的事,他代表村里过来把钱收一下,当时熊浩过来的时候我外出不在家,我回来的时候我妻子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我,我听说这个事情以后,我还打了一个电话给我弟弟陈美清跟他说现在湾里来通自来水,我问他要不要装自来水,我弟弟说他要装自来水,而且在随后的几天把1900元自来水安装费送给我,叫我帮他代交一下,大概6月10日左右,熊浩晚上又过来了,在我家问我们装自来水的钱准备好了不,我说准备好了,并且把我家装自来水的1900元和我弟弟陈美清装自来水的1900元给了他,给他的时候我还问了他要不要开个收据,熊浩就说这是装自来水的钱还要开什么收据,然后他拿出一个笔记本记了一下,我想也是,装自来水的安装费要什么收据。之后一直没有看到熊浩帮我们装自来水,到了去年过年之前熊浩的人就不见了,我们村庄上的人找他都找不到,我们就知道被他骗了,加上后来自来水公司的员工过来收自来水安装费,说我们根本没有交钱,大家都知道被骗了。23、被害人陈某18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份左右,熊浩在陈某18处收取了1900元的自来水安装费。收取费用之后,熊浩一直没有来安装自来水,之后还是陈某18重新交2000元钱给自来水公司才装了自来水。24、被害人陈某19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底,熊浩以坚山村委会的名义在村民陈某19家收取1900元自来水安装费,陈仁吾村共27户村民交了自来水安装费。费用交了之后,一直不见村里安装自来水,之后陈某19到自来水公司问情况,自来水公司称没有交钱,陈某19再想找熊浩却联系不上人,后来才知道熊浩是借用坚山村委会的名义收取的费用。25、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汪某在坚山村村委会担任村委会支书主任一职,对于2013年6月份村委会干部到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收取27户村民自来水安装费共计50200一事,汪某表示坚山村委会并没有给陈仁吾自然村村民安装自来水一事,也没有授意熊小育收取陈仁吾自然村村民自来水安装费。帮村民安装自来水是自来水公司的事情,村委会村干部不会介于其中,且熊小育在收取自来水安装费之后并没有帮村民安装自来水,也没有将其所收取的安装费交给村委会或者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在收取安装费之后于2013年8月份就离开了村委会,联系不上了。2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周某不认识熊小育,自来水公司也没有授意委托任何个人及单位去收取陈仁吾自然村村民的钱,更没有与熊浩商谈此事,而熊浩收取的27户村民的自来水安装费也没有交给自来水公司。27、中共马影镇坚山村支部委员会证明证实,熊浩收集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27户村民的自来水安装费共计人民币50200元的行为系个人行为,村委会对此事一概不知,也未进行授权,熊浩收集的钱款并未上缴给坚山村村委会,也未给交钱的村民安装自来水。从2013年8月份之后,熊浩就未在坚山村村委会工作,也无法联系上本人。且“关于熊浩诈骗村民钱财的报告”上所说的情况属实。28、江西省湖口县金砂湾自来水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未委托任何人代理收取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村民的自来水安装费用,也没有任何人主动到公司来商谈此事。29、中共马影镇坚山村支部委员会关于熊浩诈骗村民钱财的报告证实,被告人熊浩以收取自来水安装费的名义,骗取湖口县马影镇坚山村陈仁吾自然村27户受害村民钱财的经过。30、谅解书、还款承诺书、还款协议证实,2014年11月13日熊小育与村民代表陈贤、陈志平、陈某3和陈某9四人达成还款协议并由熊满初担保,村民代表出具谅解协议,对熊小育的行为予以谅解。31、收条证实,2015年2月14日陈贤等18位村民收到熊浩归还自来水安装费19000元整,2015年10月18日村民代表陈贤等人收到熊浩归还的自来水安装费31200元整。3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3日上午9时许,熊小育在其父亲熊满初的陪同下到湖口县公安局马影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案情经过,熊小育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33、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湖口县司法局调查,可以对被告人熊小育适用非监禁刑,建议社区矫正。34、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熊小育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小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村干部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村民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小育案发后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熊小育案发后积极主动将骗取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处以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小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秦 传 勇审 判 员 叶 玲代理审判员 代雪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新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