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红霞与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霞,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004行初7号原告陈红霞,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林口县。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41435688-3,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长安街45号。法定代表人赵玉国,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辉,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执法监督科科长。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霞诉被告牡丹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霞于2016年10月24日以争议的问题以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霞负担。审 判 长 冯守忠审 判 员 何德文代理审判员 刘双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