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凤芝与孙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芝,孙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梁凤芝,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孙晨,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梁凤芝与被执行人孙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6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