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黄理武黄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理武黄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男,1971年7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俊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于2015年10月间,以人民币5200元钱购买了本队黄某1种植在本队牛露嘴山岭上的速丰桉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便于2015年11月11日至12日雇请民工砍伐制成规格材,销售给陆川县清湖镇木材加工厂,得款4000多元,尚有部分木材留在山岭上。经鉴定,砍伐的速丰桉树林地面积为0.09公顷,林木159株,立木蓄积12.4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79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滥伐林木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蔡某、黄某1、谢某1、谢某2、谢某3、黄某2、周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清点滥伐林木数量记录、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调查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理武黄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赖柏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秋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