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55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宁陵县。被告孔某,女,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宁陵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孔垂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经通知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搜索“”